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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煤炭局关于在全市煤矿建立三级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煤炭局关于在全市煤矿建立三级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总工会、市煤炭局根据晋政办发〔2009〕20号文件拟定的《关于在全市煤矿建立三级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煤矿建立
三级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煤炭局)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权益,发挥其“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维护人”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关于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以及《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群众安全监督员聘任范围和数量
  1、群众安全监督员聘任工作在我市境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煤矿企业中进行。建立煤矿企业、坑口和班组三级群众安全监督网络。
  2、煤矿井下采、掘、机、运、通各班组中,根据作业情况每个班组配备1-2名群众安全监督员。井上作业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可参照井下数量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确立。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聘任条件
  1、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
  2、具体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并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3、热爱煤矿安全监督工作,能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5、煤矿企业工会组织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条件。
  6、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等人员不得聘任为群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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