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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安排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掌握了解全市各县、市有关部门“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2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根据联合执法制度,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格分类整治,不断提升安全水平;四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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