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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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