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
(冀教政法[2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语言,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

  第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注明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

  第五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第六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及名称、学校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下列内容的表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学校名称,要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

  (二)办学性质,要显示“民办学校”字样;

  (三)办学形式,要明确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