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 长 宋秀岩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循环利用木里焦煤资源,保护木里煤田矿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里焦煤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里焦煤资源,是指海西州和海北州行政区域内聚乎更、江仓、弧山和哆嗦贡马四个矿区的焦煤资源。
第三条 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勘查、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木里焦煤资源规划、开发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木里焦煤资源所在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开发利用木里焦煤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列规划: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和《木里煤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二)省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木里煤田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