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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监督和指导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必须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是报告备案制度。对于代理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的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对于涉及20名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接到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必须逐级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备案。主管机关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予以指导,如果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各地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如果中央和省领导予以批示的案件,新闻媒体予以关注的案件,后果影响严重、群众极为关切的案件,首先要向省厅报告。对于律师参与代理辩护和处理重大的案件,各地要分阶段将律师工作的情况向省厅进行专报。对于掌握不准的政策法律问题,也要及时向省厅请示。

  二是指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律师代理涉及农村征地补偿、城建拆迁、房地产购销合同、国有企业改制、非法集资、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监督和指导。行政机关主要做好政策指导、信息传递、宏观指导,从政策和政治的角度,把好政策关;行业协会要发挥好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业务指导,要对律师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是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凡是明确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首先要经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的集体研究,相关意见要报当地律师协会,由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进行把关。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予以监督,杜绝律师单兵作战的现象发生。

  四是保密制度。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律师对外不准泄露案情,不经过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五是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和律师协会的领导,要加强个案的管理和指导,如果因为管理不力,导致发生一些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律师工作制度,出现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损害行业利益的人员和机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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