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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三、充分发挥公职、法援律师的职能作用,为全省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纠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省厅拟商省信访局出台我省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由省厅定期安排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协助省信访局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接访律师向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信访工作制度,不得误导上访群众,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受理案件或向他人提供案件以收取中介费等。上访群众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给予提供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省厅做法,主动与当地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接访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防止诱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为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好我省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一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好政策关。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信访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当地突出的社会矛盾基本情况,及时传递信息,为律师办案创造便利条件;二是开展一次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代理情况的排查。各律师事务所要在9月25日前将本所代理涉及10人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的基本情况上报当地律师主管部门,再由各市进行认真分析、归类,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后及时报省厅律管处;三是严把监督关。对于在代理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时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煽动、挑动当事人采取集中上访、静坐示威等非理性手段的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四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介入因农村土地征用、房地产开发、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困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的收接案管理,凡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应当婉言拒绝代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对于发现当事人有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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