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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三、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各类、各区域用地

  (一)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提高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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