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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十六)恶性肿瘤;
  (十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十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十九)血管炎;
  (二十)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二十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当携病历及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到指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体检,由两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在诊断结论上签名确认,同时由该诊断机构医务部门加盖公章。
  参保人凭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诊断结论、病历及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确认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有关手续。
  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以上综合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参保人的复查制度,复查结果作为参保人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依据。未按规定进行复查或经复查达不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应中止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复查间隔期根据不同病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不可逆转疾病和白内障(手术)、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不列入复查范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疾病的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合,与该疾病治疗不相符合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六)项至第(二十一)项6种疾病外,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采取每社保年度按病种限额支付办法。
  参保人患单一疾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4000元;参保人合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
  第九条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在参保人该社保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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