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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联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信息保障
  公安机关及交警、消防部门要不断完善 110、122和 119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三)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门成员单位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装备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制度,落实应急人员。1.交通部门:组织应急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和清障车,扫雪车辆、融雪剂等装备材料,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设备。2.建设部门:配备推土机、挖掘机、吊车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3.卫生医疗部门:配备足够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同时要制定多家医疗机构组成的社会联动救助制度,建立专家人才信息库,对事故伤员医疗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救援车辆、指挥车辆等装备。5.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配备消防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设备。6.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部队:配备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各种救护装备、野外露营装备等。
  (四)资金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队伍保障
  1.各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工作组,确定应急工作组领导和联络人,按照预案的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2.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抢救、车辆救援打捞、危险化学品处置和人员应急集结等科目培训,提高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3.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奖惩办法,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紧急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及时予以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或不积极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要制定相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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