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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9〕102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二期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定点采购范围

  本次定点采购范围为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所需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

  (二)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具体品目

  1.办公用纸(包括办公用复印纸、办公用传真纸、电脑打印纸等);2.原装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含墨盒、墨粉、碳粉、色带、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等);3.兼容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对品目2的兼容产品);4.存储产品(刻录机、刻录盘、软盘、优盘、录音笔、移动硬盘、数码存储产品等);5.碎纸机;6.电冰箱;7.电话机。

  (三)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采购限额标准

  凡列入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品目目录内的办公用品及耗材,均实行定点供货,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服务范围内,按不高于中标优惠率的优惠价格直接到中标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优惠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低价格并确定购买。

  (四)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有效期限

  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 11月30日止。

  二、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优惠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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