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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桂财采〔2009〕104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前四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的定点保险公司。现将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必须投保的险种外;其余的六个险种,各采购人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不高于三个险种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中标结果及其保费优惠率

  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30%。

  保费优惠率是各定点保险公司给予采购人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商业保险标准保费×(1-优惠率)。定点保险公司广西地区车险标准保费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保费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保费计算实缴保费,但保费优惠率不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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