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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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