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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对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企业消防工作的全面覆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各乡镇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社会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严密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自律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火灾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消防安全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区)存在应当关闭的场所而未彻底关闭的或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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