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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所有社会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社会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社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加强停止使用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整治
  联合检查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应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社会单位名单每天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供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三类社会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停止使用的单位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单位是否真正停止使用;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尚未真正停止使用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停止使用名单之外,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社会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和标准,相关消防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督促其继续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临汾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各县(市、区)政府提供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每个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社会单位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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