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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9]2438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目前,本市现有的24个小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将于2010年陆续到期,其中有15个小煤矿证照2010年5月底以前到期,大部分小煤矿有效生产时间不足5个月。煤炭产业处于重组整合的历史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形成较大压力,为杜绝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煤矿企业,要及时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我委将继续组织专家不定期抽检。
  二、继续深化煤矿现场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一要进一步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通风设施正常运转,通风可靠。二要加强顶板、支护和探放水管理。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防止发生顶板及透水事故。三要加强密闭管理和图纸管理。开启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图纸填绘更新要及时准确。四要加强派班、值班管理。
  三、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煤矿安全投入要足额到位。各煤矿企业,特别是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即将到期的小煤矿,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不安全不生产,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建立小煤矿生产情况月报制。针对当前小煤矿有关证照即将到期的现状,为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更好地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劳动定员人数和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建立小煤矿生产情况月报制度(报表样式见附件)。每月5日前,由小煤矿企业将月报表报乡镇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每月8日前,两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月报表传真至我委煤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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