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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结合人民防空要求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加大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二)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加强人民防空系统的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承担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

  (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认可审批等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地方性法规、提出落实措施。负责人防工程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城市防护类别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省定(国家)重点县(市)建成区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

  (四)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管理;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补建、加固改造审批;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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