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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大检查的通知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国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直国有企业监管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促进监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要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落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国资监管工作。

  2、规范操作程序,严防国资流失国有出资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必须接受人民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企业要强化对出资人负责的意识,企业管理,特别是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执行,企业改革改制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出资企业与关联方交易,必须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在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租赁、出售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交易协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必须按《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报批程序,严禁企业自行投融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执行;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登记的企业,要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时界定登记;在当前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意见》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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