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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 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精神,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补”)的政策,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我市对2008-2009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测算,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两补”的原则
  1、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合理统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虽有一定结余,但各县(市、区)分布不均。
  (1)对基金收入规模较大累计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县(市、区),要全面执行8号文件全部政策措施;
  (2)对基金规模较小、累计结余不多,支撑能力一般的县(市、区),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可着重实施两项补贴政策;
  (3)对仅能保证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支出的县(市、区),应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酌情对困难企业实施两补,不足部分可采取使用就业资金对在岗培训进行补贴的政策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4)对已严重出现基金不敷使用预警信号的少数县(市、区),补贴重点放在使用就业资金对在岗培训进行补贴。对基金不敷使用现状,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拿出应对解决意见上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同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调剂。
  3、各参保地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按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掌握。视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协商减薪的人数和数额,具体确定每一个困难企业的两项一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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