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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综治办[2009]100号)


各市综治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江苏省总工会
2009年11月27日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33号),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现就在全省建立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1.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近几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不仅基数大、密度高,而且出现了一些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群体性案件。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之中,减少以裁决或诉讼的方式了结劳资纠纷,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劳资对立,钝化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当前,随着企业改革深入、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多种就业形式和方式的并存,劳资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采用“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化解劳资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宽松、温和的解决纠纷的平台,有助于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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