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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民生工程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含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奖励建立的个人帐户)在原使用范围基础上扩大到以下范围:

  1.参保人员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且签定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疾病预防机构接种乙肝疫苗以及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疫苗的接种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空调费、取暖费、超标床位费;因急症、紧急抢救期间所发生的急救车费;本着自愿原则进行每年一次的本人健康体检项目费用。

  (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标准调整如下:

  1.退休未满10年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3.5%逐月划入;退休满10年以上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3.8%逐月划入。

  2.退休公务员由财政部门单独配套按照本人退休费的2%划入的个人帐户标准保留不变。

  3.原按照赣市府字[2001]163号文件第一条第4款、第二条第2款、《赣州市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有关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划入规定不再执行。

  4.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享受奖励建立个人帐户标准仍按照《关于明确赣市医改字[2003]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劳保字[2007]135号)执行。

  5.各县(市)的退休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最低划入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3.5%。

  二、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一)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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