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2627号)
各燃煤、燃油承储企业:
为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规范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结合供热有关政策法规及《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
第二条 本《暂行规程》适用于冬季供热用燃煤、燃油应急储备项目。
第三条 冬季供热用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燃煤、燃油储备
第四条 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量应根据整采暖季需求储备7到10天用量,每年11月15日前须完成储备量,次年3月15日后,承储企业可根据燃料特性对储备的燃煤燃油进行处置。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储备期间,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
第三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冬季供热用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储备发生的场地租赁及日常管理、保管耗及运输损耗、资金占用费、储备期后燃料处置所发生的降价损失等费用的补助。
储备中转站的燃煤储备费用给予资金占用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