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2627号)


各燃煤、燃油承储企业:
  为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规范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结合供热有关政策法规及《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
  第二条 本《暂行规程》适用于冬季供热用燃煤、燃油应急储备项目。
  第三条 冬季供热用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燃煤、燃油储备

  第四条 冬季供热燃煤、燃油应急储备量应根据整采暖季需求储备7到10天用量,每年11月15日前须完成储备量,次年3月15日后,承储企业可根据燃料特性对储备的燃煤燃油进行处置。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储备期间,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

第三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冬季供热用燃煤、燃油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储备发生的场地租赁及日常管理、保管耗及运输损耗、资金占用费、储备期后燃料处置所发生的降价损失等费用的补助。
  储备中转站的燃煤储备费用给予资金占用费补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