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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09年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举办2009年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通知
(京体社字〔2009〕7号)


各区县体育局群体科(业务科)、体育市场管理科、各游泳场馆: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护体育健身消费者和体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加强我市游泳场馆安全管理工作,在全市游泳场馆推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从业人员资质标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减溺工作总体要求和2009年全市社会体育的培训工作计划,经研究定于4月至10月对我市游泳场馆体育行业特有工种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进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并在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中继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在游泳救生员培训工作中首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鉴定单位
  培训单位: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
  鉴定单位:北京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培训时间
  从4月开始至10月(具体日程安排见附表)
  三、培训内容与方法
  选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职业培训教材授课
  四、参加人员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游泳事业,并符合专业基本资格的本市及外阜从业人员。
  (一)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条件
  1、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
  2、持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三年以上,具有现场游泳救生基本急救能力,并在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五级(初级)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应具备两种以上游泳姿势技术的基本示范动作和基本教学能力;
  (二)游泳救生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初级18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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