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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公告[2009]5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公告

  2、主城区自来水价格
  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先调整0.40元,即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50元,另外0.20元由政府补贴解决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主城区自来水中原工业、商业、建筑业等用水分类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类,其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35元、2.70元、3.10元统一调整为3.25元。
  3、第一步调整后的主城区自来水终端价格
  居民自来水终端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非居民类自来水终端价格为每立方米4.55元。
  (三)调价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调价方案分步实施的问题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调价方案分步实施的问题,本着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兼顾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主城区自来水价格2010年每立方米先提高0.40元,另外0.20元将通过市财政加大对供排水行业的投入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
  (二)关于“一户一表”和阶梯式水价的问题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一户一表”改造和实施阶梯式水价问题,定价机关认为实行阶梯式水价是水价改革的方向,由于目前我市主城区尚有70多万居民用户仍实行总表计量收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短期内难以全面完成改造工作。市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加大对“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的力度。待“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完成后,我市将积极推进实施阶梯式水价。
  (三) 关于特种行业自来水实行差别价格政策的问题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的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的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价格政策问题,定价机关认为对高耗水的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差别价格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发展方向,市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细化方案,拟于2010年内出台并实施。
  (四)关于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适当低于主城区的问题
  针对少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过去主城区污水处理费比区县高0.20元,本次分步调整征收标准达到一致后,没有体现主城区与区县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定价机关认为,按照自来水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公平负担原则,同时,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两步实施,也适当兼顾了区县与主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问题。因此,对少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低于主城区的建议没有完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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