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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篦子;

  (三)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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