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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级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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