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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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