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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2.75%、4.5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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