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抗旱技术
  在苗木栽植过程中,应适当采取一些有效抗旱措施,如坑内衬垫可降解植树袋、土壤掺拌保水剂、枝叶喷施抗蒸腾剂、苗根蘸生根粉等,栽植覆土后为提高保墒能力,可用碎石块、刈割的灌草等进行物理覆盖。

第六章 抚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割灌除草
  造林后根据苗木生长情况应适时清除苗木周边影响生长的杂草及灌木。

  第二十八条 浇水
  苗木栽植后须及时浇水,两周内每周浇水一次。以后应视气候和土壤墒情及时组织抗旱。栽后三年内每年10-11月浇一次冻水,防止秋旱及春旱,鼓励采用节水灌溉技术。

  第二十九条 补植补造
  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在造林季节及时进行补植。

  第三十条 林地管护
  对新造林地必须做好管护工作,配备护林员,在重要地区应建立封禁设施,严禁人、畜随意进入。

  第三十一条 病虫害防治
  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方法,提高林木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栽后当年苗木成活率要求达到85%以上。保存率要求达到80%以上。

  第三十三条 栽后三年内(从施工后第二年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浇水、封埯、立支架、垒树盘、清除杂灌、落叶乔木树干涂白、看护、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措施。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实行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设计审批制和检查验收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检查验收时要提供监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山区困难地造林工程每年造林后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自查。经区县申请,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