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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就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2)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5)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高中阶段的贫困生经各种救助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不含自费择校生)的城乡困难家庭。
  3、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如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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