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009年省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009年省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河南省2009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方案》,经研究,现将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009年省补助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共下达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8000个,总投资30240万元,其中:省补助投资13676万元(含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10846.4万元和省管党费2829.6万元),市县财政配套16564万元。省补助投资实行分类补助:郑州、济源2市,省级补助地方应配套的10%;焦作、洛阳、三门峡、安阳、平顶山、鹤壁、新乡、许昌、南阳、濮阳、漯河等11市,省级补助地方应配套的35%;开封、驻马店、周口、信阳、商丘等5市,省级补助地方应配套的60%。本次计划中的中央投资部分,待中央补助投资计划下达后另行转发下达。

  二、解决我省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对于提高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和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会同本地组织、财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

  三、要加强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或挪用。同时,要认真做好市县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增加乡村债务和农民负担。对于超出省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项目,超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四、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在组织建设时,要结合本地特点,按照省统一设计的方案实施,以县为单位集中组织招投标和施工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尽量做到功能实用、朴素大方。

  五、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检查和督促,确保项目2009年底全部建设,及时做好对已竣工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

  六、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于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