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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惠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市区道路行驶。市区电动自行车的具体登记时间、条件、程序、手续等由市公安机关另行通告。在市公安机关未对电动自行车统一登记前,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五、下肢残疾人可以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经惠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市区道路行驶,但不得载客和载货。非下肢残疾的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过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或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防止不合格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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