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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9〕124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凡由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属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二、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市区道路行驶。
  三、从2009年9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市区自2003年7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手续,市区未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二)市区是指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包括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四、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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