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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业务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业务事项的通知
(黑财行资〔2009〕21号)


省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开展资产审计、评估、拍卖等业务行为,确保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8个资产评估公司、20个会计师事务所、4个拍卖公司代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审计、拍卖等业务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省直在哈行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投资所办企业,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资产评估、审计、拍卖等业务事项,应当在中标的中介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范围内进行选择。省直在哈之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投资所办企业需由中介机构代理的业务事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选择当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二、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业务事项:
  (一)资产评估公司代理业务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转让、拍卖或置换国有产权的资产评估;
  2、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投资所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的资产评估;
  3、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评估,包括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评估;
  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评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业务事项。
  1、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
  2、事业单位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审计;
  3、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清算、整体转让的财务审计;
  4、事业单位出资企业验资;
  5、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审计。
  (三)拍卖公司代理业务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拍卖,包括拍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计、评估、拍卖,由省财政厅推介中介机构代理服务,具体包括:
  (一)事业单位转制和事业单位投资所办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审计和评估;
  (二)事业单位及所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审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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