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3、在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