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西安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
(1)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
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