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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五级职员岗位,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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