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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加强文化事业费的征收管理是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中央和省里的明确要求。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以来,在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建设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但宣传文化事业特别是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仍相对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存在少征、漏征和管理使用不到位的现象,征收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利益,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征管目标和要求。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省厅发〔2008〕49号),认真落实《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赣地税发〔1997〕]18号)和《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赣财文字〔1997〕4号)要求,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力度,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依法及时足额征缴,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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