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洪峰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六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