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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投融资公司: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监管的意见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市级投融资公司监管,提高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能力,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市级投融资公司作为独立运作的法人主体,要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切实抓好投融资工作,确保资金筹措使用安全、高效,偿还及时。

  二、经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对投融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投融资公司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投融资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制定相关议事规范,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未设立董事会的投融资公司,公司经理办公会代理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产生;主管部门领导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逐步实行分设,不再兼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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