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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湘价函[2009]132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调整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现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偏低,不能弥补服务成本。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开展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客观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提供服务和收费。

  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由现行按防雷工程投资额的2‰调整为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收。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为1.2‰;5000万至1亿元,为1.0‰;1亿元以上,为0.5‰。上述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

  三、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中小学校舍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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