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安置进入惠州市的,另一方可以到配偶安置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惠州市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惠州市工作,且有惠州市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或县、区安置的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除市委、市政府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在市直和县、区之间作适当调整之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直(含省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单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