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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出口结构调整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服务于国务院确定的“保增长、调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总体目标;

  (二)服务于国务院确定的汽车、钢铁、电子信息、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业、轻工、石化、造船、物流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

  (三)服务于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

  (四)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五)符合WTO相关规则。

  第五条 出口结构调整项目包括:

  (一)支持重点行业出口基地建设。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设备、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行业。

  (二)支持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商务部认定的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工程机械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共性技术研发。具体包括商务部认定的机电和高新技术重点企业联系机制核心层企业、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开展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

  第六条 申报出口结构调整项目可由企业、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单独或联合按项目类别申请。

  第七条 申报出口结构调整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所列的重点范围;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相关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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