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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为了贯彻落实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阿坝州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阿坝州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实行探采分离、利益共享、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就地转化、深度加工;保护生态、科学开发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招、拍、挂的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后,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与探矿权申请人签订相关探矿协议。

  三、设立阿坝州地质勘查基金(由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管理办法)。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矿权有偿出让价款州县分成所得按20%的比例安排。

  (三)入股矿山企业州县分红所得按20%的比例安排。

  四、关于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

  (一)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必须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阿坝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严格依据探矿权申请人承诺的勘查范围、勘查年限、投资金额等,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

  (二)探矿结束后,储量规模达到小型及以上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和探矿权人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成本和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后,通过审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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