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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山东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 B107-1、-2 表

  (四)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 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经贸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行业专家认真评审,形成考察意见,提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青岛海关联合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挂牌后企业即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七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对所有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省级技术中心应于当年7月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或省级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五)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 B107-1 、-2 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7月15日前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90 分之间为合格。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 1 )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

  ( 2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

  ( 3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 4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60 人。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对于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直接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两大类32项指标组成。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了山东省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评定要求调整时我省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暂行)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1 、企业概况;

  2 、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3 、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性;

  4 、现有技术开发中心概况和组建技术开发中心的可能性;

  5 、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6 、近三年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效;

  7 、科技投入情况及具体核算办法;

  8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计划及申请支持的具体内容;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

  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

企业名称

 

行   业

 

主营业务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6

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10

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1

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员工数

人

 

15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7

技术中心人员数

人

 

其中:高中级职称人数

人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专家数

人

 

20

硕士以上学位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通过国家、省级认证实验室数

个

 

24

技术中心国内外培训费用

万元

 

25

企业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项

 

26

企业获得的驰名或著名商标数

个

 

27

企业获得的名牌产品数

个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项

 

30

企业申请专利授理数

项

 

其中:发明专利授理数

项

 

31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项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32

企业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项

 

其中:完成省级以上项目数

项

 

33

企业最近三年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数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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