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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乡镇(街道)。要着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以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积极落实编制,配足建筑安全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安全监督人员到位,切实解决基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3、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效能。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综合分析、拟定对策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建立完善建筑生产安全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和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分析准确及时;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和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专家论证制度,使建筑安全生产得到有效控制。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处理制度,加大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处理力度。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应急预案,针对不同事故类别的要求,特别是轨道交通工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和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加快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要针对本地区事故多发类型和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的研判,提出对策措施。要大胆探索创新,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改革传统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建筑安全科技不断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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