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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19日 川价函〔2009〕239号)


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及《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是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加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后重新核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5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1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1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8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5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5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9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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