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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司发[2009]381号)


各区县司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市委第100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公益法律服务试点范围,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中央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客观需要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服务的保障。农村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通过组建机构、扩充队伍、整合资源,可以切实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市律师绝大多数选择在城区执业,有限的郊区县执业律师也都在区县政府所在地执业,能够真正服务农村地区的律师屈指可数,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受编制、政策所限,队伍数量和工作能力不能真正满足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需求。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通过聘用专门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城区律师到农村,与法律服务室人员共同开展公益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职责
  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要求的需要;是满足农村群众享有民生权利,保障广大农民平等享受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成果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的需要。通过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民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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