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76号)
马开春、董敏: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马开春、董敏为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马开春为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
四、马开春(37060092)、董敏(36030050)、郭建祥(33030105)、李萍(33030131)、来林雄(33000271)共5人为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8万元,办公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2幢20层。
六、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杭州德汇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