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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课程方案设置及课表编排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选课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模块修习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学生每学年按要求参加一周社会实践。由班主任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填写社会实践记录表,经过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综合认定并给予学分。没有参加或参加时间不足以及没有提供参与社会实践有效证明的学生不能认定学分。
  3.选修Ⅱ课程学分认定
  高中学生三年至少修习选修Ⅱ课程6个模块(每个模块按18学时设计),模块修习同时满足如下要求可获得相应学分:
  (1)达到规定课时数的5/6。未达到必要修习学时的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选修Ⅱ其他模块。
  (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状态,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模块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至合格或改修选修Ⅱ其他模块。
  (四)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每修完一个模块并通过考试(考查)或每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参加一次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后,可向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综合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表现以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核、确认。
  3.学校按程序公示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对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应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4.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应于接到学生复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并书面通知学生。
  5.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结果和复议结论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6.学校不设奖励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应在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真实记录。
  7.我省普通高中学校相互承认学生所得学分。外省转入的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学分管理制度。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学分管理细则,建立学生学分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以及技术支撑平台,确保学分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级教科研机构要加强对学分认定的指导。教科研机构要适时抽检、评估学校学分认定的试题和考试(考查)成绩,以及活动类课程的学分认定资料,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的监测和指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认定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学分认定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4: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模块修习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鄂教基[2009]1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评价工作,落实模块教学的基本要求,确保模块修习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评价要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突出基础性和发展性,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服务。模块修习评价应有利于引导学生富有成效地自主学习,有利于引导学生创新和实践,有利于引导学生适应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有个性的发展。
  二、评价原则
  1.科学性原则。对模块修习的评价必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科实际和模块特点,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
  2.多元性原则。改变单纯由教师评价学生的做法,让学生、教师等多主体参与评价,综合运用观察、交流、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考试(考查)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学生模块修习进行全面评价。
  3.发展性原则。模块修习评价要反映学生多方面的发展状况,要特别关注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过程,尤其要关注学生在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提升,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全面和谐的发展。
  三、评价内容
  模块修习评价包括《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规定的必修模块和选修Ⅰ、选修Ⅱ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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